湖南官宣集采“三进”!药店15%加成,年底前门统、慢特、双通道药店全部纳入,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需参加,零加成销售!
发布时间:
2025-09-08 14:22
8月25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5〕13号),标志着湖南从之前集采品种进零售药店的基础上(当时纳入试点的药品共有660个品规),进一步扩展到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及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通知》明确,除了公立医疗机构均按政策参加外,原则上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加集采。
在价格方面,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按中选价加成不超过15%销售集采药品,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各地可探索将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水平和集采药品加成比例相挂钩,对指数持续偏高的适当降低加成比例,进一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整体价格趋于合理。
在药品范围方面,《通知》要求现阶段“三进”工作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3号)明确的药品为主,将逐步扩大到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具体由省局动态发布。
《通知》指出,相关机构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原则上逐步达到零售药店不少于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院不少于50种。
回顾一下2024年10月发布的《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10月21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出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该省将借鉴长沙市和相关省、市集采惠民药店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于2024年10月底前,各市州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纳入试点的药品共有660个品规,从药理上分类,主要分布在心血管系统、消化道和代谢方面的药物、内科用药、神经系统药物、、身用抗感染药、呼吸系统、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血液和造血器官药、泌尿生殖系统药和性激素、肌肉-骨骼系统药物、感觉器官药物等。
这660个集采中选药品品规,分别来自国采、省采、以及省际联盟。其中,来自京津冀"3+N"集采联盟的品规有142个,国采第一批接续(广东联盟)120个品规。按《通知》要求,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市州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鼓励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做到“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本文转自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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